《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利益如何處理作出了規(guī)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guī)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及相關指導性案例,在追究黨紀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收繳”和“責令退賠”;在追究監(jiān)察責任時,處置涉案財物的主要方式為“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追究黨紀責任時對違紀所得予以“收繳”,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這里所稱的主動交代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問題,也包括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二是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這里的“問題”,主要是指違紀黨員自身存在的違紀問題,交代他人違紀問題的,可根據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立功,但不屬于主動交代自身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qū)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這三者的區(qū)分如下——(一)直接責任者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職責范圍內”,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具體工作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如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離職守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在紀律審查中,對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開除黨籍:(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條例》特別強調,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進一步明確了黨員違法達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除非《條例》另有規(guī)定,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故意。教唆他人違紀的,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條例》將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由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調整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